(2017)湘06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秋生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秋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180号罪犯杨秋生,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高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秋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秋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秋生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秋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秋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秋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震鹏审 判 员 易小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