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朋与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722号原告王朋,230121196507233418,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劳动村。法定代表人刘刚,系公司经理。原告王朋诉被告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审判员 杨新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作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