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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朋与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722号原告王朋,230121196507233418,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劳动村。法定代表人刘刚,系公司经理。原告王朋诉被告哈尔滨市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审判员  杨新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作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