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破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追周、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追周,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31号申请人:王追周,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焦下工业区连云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52823033A。法定代表人:吴昌伟。申请人王追周以被申请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人王追周以与被申请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追周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追周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千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