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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彩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彩云,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代彩云,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5号-28,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号。经营者:陈永林,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业主,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代彩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及该店经营者陈永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