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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诉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在100万元之内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以本支行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贷款100万元。申请人贷后检查发现,被申请人企业业务量下降,现全部业务委托其他公司代管,且已拖欠员工工资及税费、电费等。另该企业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已逾期十余天才归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情形对该行贷款产生了严重影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厂房(保全价值100万元之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