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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希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87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希涛,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希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希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徐希涛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鲁G×××××号轿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健康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潍安路路口处时,与前方顺停等信号灯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鲁G×××××号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徐希涛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徐希涛明知被害人王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希涛明知被害人王某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希涛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希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事故照片),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徐希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希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徐希涛系初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希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琪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