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义兵与李浩锐、朱耀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义兵,李浩锐,朱耀军,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46号原告史义兵,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浩锐,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朱耀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第三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孟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永上。委托代理人赵满玲,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史义兵诉被告李浩锐、朱耀军、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浩锐、朱耀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满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浩锐、朱耀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承担赔偿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经本院释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臧梦华审 判 员 郭铁成代理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菅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