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德林与李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林。申请执行人王玉香。被执行人李宏俊。申请执行人马德林、王玉香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马德林、王玉香与李宏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33274.38元及利息4942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恢复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马德林、王玉香与李宏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