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金山、陈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金山,陈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49号之一申请人东金山,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恒大家电批发门市部美的旗舰店。被申请人陈子龙,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东金山与被申请人陈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子龙银行存款582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