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桂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桂清,魏颖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73号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66号一层12号。法定代表人:谭佐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英,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清,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第三人:魏颖慧,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桂清、第三人魏颖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