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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桂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桂清,魏颖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73号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66号一层12号。法定代表人:谭佐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英,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清,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第三人:魏颖慧,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桂清、第三人魏颖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