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正香与马金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香,马金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532号原告:张正香,女,生于1962年7月25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金学,男,生于1953年9月25日,汉族,住镇平县。原告张正香与被告马金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正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正香负担。��判员马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