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奇为与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奇为,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718号原告:金奇为,男,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60号高科技小区8单元102室。原告金奇为与被告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奇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奇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熊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