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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敬琼与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琼,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602号之一原告:许敬琼,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曾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许敬琼与被告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许敬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琼撤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许敬琼负担。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