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敬琼与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琼,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602号之一原告:许敬琼,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曾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许敬琼与被告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许敬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琼撤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许敬琼负担。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