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能盛、广西滕宇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能盛,广西滕宇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杨能盛,男,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杨能盛,男,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滕宇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南北大厦1号楼1单元902房。法定代表人:吴宣斌,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能盛与被执行人吴宣斌、广西滕宇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你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执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源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