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黎俊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黎俊明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217号原告:王秀珍,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谢志雄,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绍栋,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俊明,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黎水,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诉被告黎俊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审 判 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