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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宝刚与刘晓燕、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宝刚,刘晓燕,刘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94号原告:卢宝刚,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晓燕,女,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德全,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卢宝刚诉被告刘晓燕、被告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宝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被告刘晓燕因家里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刘德全为被告刘晓燕的借款进行了担保。约定还款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进行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晓燕、被告刘德全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晓燕、被告刘德全的确切送达地址,且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晓燕、被告刘德全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卢宝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宝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