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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岗、孟培福金融借款合同肌肤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岗,孟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培福,女,汉族。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岗、孟培福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为由委托本院执行,委托执行的标的为:118648.3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406.01元、案件受理费13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岗、孟培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岗、孟培福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孟培福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岗、孟培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