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7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毕建兰与陈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兰,陈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789号之二原告:毕建兰,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陈占兵,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建兰与被告陈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毕建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建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有国人民陪审员 向万胜人民陪审员 顾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