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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7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毕建兰与陈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兰,陈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789号之二原告:毕建兰,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陈占兵,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建兰与被告陈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毕建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建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有国人民陪审员  向万胜人民陪审员  顾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