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静与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谯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539号原告:陈静,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海涛,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陈静与被告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俊伟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永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