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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静与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谯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539号原告:陈静,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海涛,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陈静与被告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俊伟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永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