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永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谢永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984号原告: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水头何北区一巷6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84568W。法定代表人:潘华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杰、吴楠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杏,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兴豪建材城市场南十一、十二号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永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49元,由原告广东兴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