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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陈冬清、周秀红等与周熙杰、樊芮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清,周秀红,周皓,周熙杰,樊芮伶,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51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冬清,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周秀红,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周皓,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周熙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樊芮伶,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周熙杰之妻。被执行人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负责人周熙杰,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周秀红、周皓与周熙杰、樊芮伶、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陈冬清于2017年5月31日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冬清称,本院在执行周秀红、周皓与周熙杰、樊芮伶、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封、拍卖的商铺,异议人已于2012年1月6日租赁并居住其中,法院强制要求其迁出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异议人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并请求终止要求其迁出的执行裁定。本院查明,(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85号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854号周秀红、周皓分别与周熙杰、樊芮伶、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鄂孝南执字第0022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和周熙杰所有的(××宝××路向阳湾理想新世纪花园)5号楼1层商铺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的房产,并于2016年2月23日发出��告,责令上述房屋占有人限期迁出。另查明,异议人陈冬清提交了其与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想新世纪花园项目部签订的关于理想新世纪小区商铺8#—13#号商铺的租赁合同,名目为“租金”的收据单以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收据单。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冬清仅提交了交付租金的收据单,并未提供相关银行转帐记录,无法证实其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故,案外人陈冬清的异议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冬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