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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邓忠茂,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云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现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8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