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赵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赵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主要负责人:曾庆明。被告:赵锴,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被告赵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