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松柏与耿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柏,耿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柏,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文化路**号楼*单元*楼。被执行人耿博,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旬阳县陕西旬阳农商银行家属楼。申请人刘松柏与耿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6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耿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刘松柏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850.00元、执行费4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耿博股权、住房存款、房产予以查封(房产在评估过程中),经征求刘松柏同意,合议庭评议,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廉锋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