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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单、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单,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单,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吟春园高5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241732。法定代表人:夏浩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斑竹园镇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70420322H。主要负责人:夏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单与被执行人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债权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王单保证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海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斑竹园支行开户账号20000304689710300000026存款10209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文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