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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永东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永东,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018号原告:原永东,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87号4层。原告原永东与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永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