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增国与被执行人唐国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国,唐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高增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国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增国与被执行人唐国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国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