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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家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言东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赵家谱,言东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代表人:王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谱,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丰艳,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言东良,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家谱、言东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赵家谱所花费的15000元美容义齿费用,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赵家谱因交通事故牙齿损坏,治疗花费22863.73元,我公司认为该笔医疗费用为合理支出,予以认可。然而,赵家谱随后安装了两颗美容义齿共计15000元,我方不予认可。市场行情一颗假牙价格为500到700元之间,赵家谱选择价格昂贵的美容义齿,对于该部分的扩大损失,应由赵家谱自行承担。赵家谱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言东良辩称,我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赵家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言东良赔偿各项损失43363.7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5日晚,赵家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常州市晋陵路万豪花都酒店门口与言东良驾驶的苏D×××××轿车发生碰撞,赵家谱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言东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D×××××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家谱在本起事故中遭受了损害,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本案中,言东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由其对赵家谱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比例。赵家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7863.73元、交通费400元,共计38263.73元。医保外用药3786.3元,由言东良负责赔付,剩余34477.43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4477.43元。综上,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家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4477.43元;二、言东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家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786.3元;三、驳回言东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言东良负担180元,赵家谱负担20元。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应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认可赵家谱花费的美容义齿15000元,认为其价格比市场行情高出太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所称的每颗假牙市场行情费用为500-700元之间的主张,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其次,考虑到赵家谱出生于1996年,事故发生时尚未满20周岁,安装义齿也是日后生活所必须的,选择质量好的、与受害人匹配度高的义齿也是人之常情,且其花费的金额尚处于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本院认为,该笔15000元义齿费用系赵家谱因本起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另,就该笔15000元的义齿费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本院二审不予审理。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裴国伟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孙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