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娜、张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娜,张海军,徐庆春,李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56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牙克石市永兴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理事长。被告:苏娜,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张海军,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徐庆春,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李桂珍,女,1956年4月6日生,汉族,住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苏娜、张海军、徐庆春、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