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正先与许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先,许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603号原告:王正先,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许建军,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原告王正先与许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正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由原告王正先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祝 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