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9275号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裕华园西兴中宝大厦之六楼6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26559X。法定代表人:黄贵。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二路融景园1栋商场101、201、301之30l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733604。法定代表人:陈儒能。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报价单总价为230024元整,并约定工期从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30日完工。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额2%支付滞纳金。2016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对工程量及工程材料进行核算最后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18685元。《宝安咪王子娱乐KTV过道装修结算单》中还确认被告从2106年8月、9月以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000元,还余128685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余款,但被告均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28685元及滞纳金暂计人民币18530.64元,(128685×0.002×72=以128685为本金从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诉讼费、公告费和保全费。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米王子KTV装修工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30日,共18天。工程合同价款按报价单的验收实际面积结算,结算方式以合同单价为准,超出合同外的增加项目另行结算。付款方式具体如下:签约时支付总额20%,木工材料进场开工时支付总额20%,油漆工进场支付总额20%,墙布进场安装时支付20%,剩余10%尾款在完工后3个月之内付清。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额的2%支付滞纳金。原告主张其于上述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并按约定工期完成了工程,工程地址即位于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2016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宝安咪王子娱乐KTV过道装修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18685元,同时确认被告已支付90000元,剩余128685元未付,其中已付款项中的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应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另查,原告于庭审中确认其未取得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定资质。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宝安咪王子娱乐KTV过道装修结算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定资质,其与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上述合同虽无效,但原告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装饰装修,且原、被告已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被告理应依照结算造价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但被告于结算后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显属不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2868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签署之《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其中有关滞纳金的条款亦归于无效,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28,685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隆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4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均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蕾仰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宏书 记 员 席俊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