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招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招香,宋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南侧滨江学府豪园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0210021972。法定代表人:肖细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根,男,1974年2月17日生,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招香,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刚,男,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原审被告:宋水根,��,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招香及原审被告宋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同意按一审判决履行义务。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18876元,减半收取9438元,由上诉人江西上��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审判员  李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