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四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四强,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四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6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奉友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四强驾驶川SV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竹县某乡方向往邻水县某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大竹县某乡某村某组路段处,将同方向前方行人林某1挂倒致伤,经邻水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19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四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1无责任。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死者林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四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伤者进行抢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四强与被害人林某1的近亲属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受本院委托,四川省邻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四强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赵四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2、陈某1、陈某2、陈某3、古某、林某3、谢某、林某4等人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竹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达金司鉴中心(2017)病检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华科所[2017]机鉴字达州大竹03006号关于川SV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领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大竹县公安局的证明,被害人林某1、被告人赵四强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四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四强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赵四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伤者进行抢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四强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四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四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红兵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泓亭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