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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圣智、黄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智,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圣智,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黄波,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圣智与被执行人黄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圣智与被执行人黄波于2017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被执行人黄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向李圣智支付7.06万元,李圣智放弃剩余款项,双方无其他纠纷。同日,申请执行人李圣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圣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2)济仲裁字第02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冬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