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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玲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丽融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1187626F。法定代表人刘治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玲丽,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人,现下落不明。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玲丽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范玲丽的下落,致使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申请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341279.16元、案件受理费6657元、执行费5019元未得到清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玲丽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范玲丽在房产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范玲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春   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