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海英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刑初86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英,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海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宗申牌三轮车,在集贤县福利镇工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派出所西第一个路口处时,与左转弯杨某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海英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李海英于2016年9月13日19时许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22接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检测仪记录单、协议书,证人杨某某、姜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海英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李海英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车,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李海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对李海英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李海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