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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战军与康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战军,康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795号原告:康战军,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玉(原告之女),住址同上。被告:康慧军,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战军与被告康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战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