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应展与易飞、王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展,易飞,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148号申请执行人吴应展,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易飞,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王婷,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吴应展与易飞、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应展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28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