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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560陆关忠与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关忠,阙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560号申请人:陆关忠,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阙国民,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陆关忠与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仅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00.26元,本院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