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天津蚁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天津蚁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354号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蚁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蚁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