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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曹传周、梁文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周,梁文义,陈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曹传周,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梁文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陈芳玲,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曹传周与梁文义、陈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但需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