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杰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姚景宇,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6民初1059号,已向被执行人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姚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09949.95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杨景军审判员 任继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池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