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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琼玲、吴烈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琼玲,吴烈火,苏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2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琼玲,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吴烈火,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建龙,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林琼玲、吴烈火为与被上诉人苏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林琼玲、吴烈火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琼玲、吴烈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洁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景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