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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701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新辉、唐庆晖与赵卫好、苏海英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辉,唐庆晖,赵卫好,苏海英,吴明龙,李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01之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辉,男,申请执行人唐庆晖,男,被执行人赵卫好,男被执行人苏海英,男被执行人吴明龙,男被执行人李再勇,男本院在执行刘新辉、唐庆晖与赵卫好、苏海英、吴明龙、李再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新辉、唐庆晖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苏海英、吴明龙、李再勇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销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海英、李再勇所有的龙翔29号工程船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7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 智 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