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仁林、徐培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仁林,徐培峰,杨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钱仁林,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培峰,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杨雪晴,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6月9日达成和解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232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阮泽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