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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志飞、张炜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志飞,张炜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志飞,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妍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炜冉,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工作,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志杰因与被上诉人张炜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志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贾志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