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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刘桓柱、杨淑艳、胡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刘桓柱,杨淑艳,胡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6号之三原告:吉林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冯利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胡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冠宇���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韩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君,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法定代表人:王庆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君,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刘桓柱,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君,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杨淑艳,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君,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胡影,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君,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吉林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担保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复混肥公司)、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农业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肥业公司)、刘桓柱、杨淑艳、胡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泰复混肥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律师费7.7万元;2.冠宇农业公司、东亚肥业公司、刘桓柱、杨淑艳、胡影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农业担保公司委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滨江支行)向吉泰复混肥公司���放贷款1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1个月,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利率为日万分之十。冠宇农业公司、东亚肥业公司、刘桓柱、杨淑艳、胡影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吉泰复混肥公司未能如期还款,经农业担保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关公安机关以本案争议借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决定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62元,退还吉林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