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成秀与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兰蓉、周继福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郑兰蓉,周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8行初61号原告吴成秀。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瑗,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兰蓉。第三人周继福。上述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友忠,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成秀与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兰蓉、周继福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成秀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秀负担。审 判 长 黄 洁审 判 员 李戈军人民陪审员 王恒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