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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21徐建新与无锡新百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无锡新百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721号申请人徐建新,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无锡新百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1300012670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2-419号。法定代表人薛四山,该公司董事长。徐建新申请执行无锡新百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益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第6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新百益公司结欠徐建新货款44000元,新百益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每月月底之前向徐建新付款5000元,于2017年9月底前向徐建新付清余款。二、如新百益公司如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徐建新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利息、诉讼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此款已由徐建新预交),由徐建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新百益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建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44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百益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新百益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至新百益公司居住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新百益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有4445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建新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徐建新,徐建新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向徐建新发出通知,通知徐建新于2017年6月5日至本院提供新百益公司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徐建新逾期未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要求法院对新百益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建新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百益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徐建新亦未提供新百益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第6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百益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建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钟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