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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琳琳与吕海军、庄振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琳,吕海军,庄振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336号原告:马琳琳,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吕海军,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庄振林,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马琳琳诉被告吕海军、庄振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琳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琳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云佳 来自